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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二次就业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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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7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6日15:48:05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校的就业情况,为更加公平、有序的开展二次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就业率,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校负责为实习结束后未被医院留用且身体健康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届毕业生二次推荐工作,并向需要二次就业的学生提供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
2、二次就业的对象是指我校实习结束后未被医院留用的应届毕业生。
3、二次就业的学生需持《实习手册》及一寸照片2张到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登记。
4、学生在实习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回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登记,逾期未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负责推荐工作。
5、学校为学生提供三次面试机会,三次均未被录用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跟班学习,食宿费自理,考试合格者,继续推荐工作。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二次就业推荐机会:
⑴已被实习单位留用者;
⑵二次面试不按时报到者;
⑶被面试单位录用已到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到者;
⑷实习结束,两个月内未进行二次就业登记者;
⑸被医院劝退开除者;
⑹自找医院实习者;
⑺自身健康原因不适合就业者。
7、学生的联系方式须稳定可靠,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变更电话号要及时告知学校更改,否则因通信联系不畅而引起的后果由学生自负。
8、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2009年8月第1次修订。2010年8月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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